河南省漯河市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已确定
河南省漯河市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确定在4月2日9:00-4月7日17:00(官方已发布河南省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公告)
网上报名时间:2025年4月2日9:00至4月7日17:00。考生应在报名期间完成所有报名程序,否则视为未成功报名。
考生登录进入河南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com)后,点击“网上报名”选择“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进入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缴费相关事宜。
河南省漯河市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依据
2025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24年版)命题,请考生按照2024年版考试大纲复习和准备考试,省厅不指定教材,不组织培训。
河南省漯河市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条件
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照《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即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可依据人社部发〔2016〕121号文件和《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有关规定参照相应学历)可参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国人部发〔2004〕16号规定的专业对照表执行,专业目录未包含的其他专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商确定,具体见附件。
(二)符合二级建造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1.原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均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
2.原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3.原取得河南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建造师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三)已取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考试(考第二专业),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
(四)报名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至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河南省漯河市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三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滚动年限内的基础科目成绩跨专业有效;符合免试条件(含免一科和免两科)的实行非滚动管理办法,即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才能获得执业资格;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当年报考另外一个专业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河南省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电子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河南省漯河市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办法
2025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全员告知承诺制。考生须在报名前仔细了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生承诺的内容、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资格核查部门的核查权力和考生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河南省漯河市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两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2025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客观科目试卷全部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的技术。《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6个专业科目,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客观题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主观题由考务部门配发草稿纸,考后收回。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至考场座位。
河南省漯河市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监督监管
考生报考资格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试合格标准发布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住建部门对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联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名举报的,必须核实处理;省、市住建部门对成绩合格人员进行报名资格核查,请考生按照报考条件提前准备证明材料,关注省、市住建部门和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发布的核查通知,按要求参加考后资格核查。由于被核查人原因造成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的,视被核查人员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和本次考试成绩。
资格审核部门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取得证书或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